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转载自百度知道,仅
发布时间 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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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学校是否负有责任,及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款和具体案例
 悬赏分:50 - 解决时间:2008-7-28 11:09
1、小学二年级学生甲某(10岁),下午放学后在学校操场玩耍,不甚自己从单杠上摔下,导致右手摔断,事发后周围学生未报告老师,学校保安,老师等没有把学生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后是一同学的母亲通知了家长,才将孩子送到医院,这已是事发两小时后了。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是否需赔偿?赔偿多少?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如果不同法律条款有冲突,又怎么办?
问题补充:此事发生时间,2008年6月3日
提问者: 匿名最佳答案
根据你说的,学校肯定有责任,教育部2007年是有个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但跟事故处理无关的。给你个法规库网址,有最新的法规,你可以自己去查询。http://www.law-lib.com/law/
其他回答    共 3 条
首先,在放学后学校为什么没有清校?这里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另有保安没有通知学校对学生进行紧急救助,这也一个过错.所以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回答者: wuaifullsun - 秀才 二级  7-8 12:33
学校有责任 存在过错
学校肯定要负责。因为学校要尽必要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个必要限度就是学生在学校里时 ,因此,可以负责的告诉你,学校要承担责任,大概在70%左右,其他的家长承担
2、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
 A和B两名小学生在校玩耍开玩笑时,B小学生不知是什么原因后脑受伤出血缝针,B家长认为是A小学生造成的,由于当时只有A和B两人在场,分不清谁是谁非,B家长硬要A学生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这样的责任该怎么划分呢?
这样的责任学校有大部分的 责任,侵权小孩的监护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学校要负责
如果要A学生承担责任
需要有证据证明是A致B受伤
学校加以赔偿
都要负责啊~
3、我的孩子8岁 在学校下课10分钟期间与同学8岁玩耍的时候讲同学推倒致使同学右臂骨折 请问学校有多少责任 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被害人多少赔偿 我又该有多少责任 被害人家长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学校是否应该承担。
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发生了意外伤害,由于小孩子缺乏自制能力,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存在一定的监管不力的过失,但家长作为孩子的主要监护人,因此,家长必须承担主要的责任。
而保险公司,如果对方孩子参保了,则他们应该根据意外伤害条例进行必要的赔偿。
综上所述,你可以首先请求对方家长向保险公司索赔,剩余的部分,你可以再和学校协商,共同分担。至于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学校也应该一并承担。
4、张某、仝某系某小学3年级学生,均为10周岁。2007年3月一天,课间休息十分钟时,二人追逐打闹,在楼道口处,张某用力猛推仝某背部,致使仝某被推倒滚下楼梯,身上多处摔伤。学校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立即将孩子送去就医。最后,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在仝某、张某、学校三方自行协议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仝某诉诸了法律。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猛推仝某并致使其摔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仝某作为主动参与追逐打闹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学校作为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到伤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学校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再者,学校对每一个学生的每一个举止均必须予以关注并及时制止的要求,既于法无据,也不切实际。据此,法院判令张某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70%,仝某法定代理人自负30%的责任,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标准。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目前,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 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是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护职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管理职责。
根据《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和法制教育,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这种管理是一种社会职责,与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职责有着明显的区别。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
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只要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存在,其监护职责就不会消失。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在一般的民法理论中,侵权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前提;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
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公平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受害人遭受重大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本案中,仝某摔伤是因其本人主动与他人追逐打闹而导致的,并非学校未尽管理责任所致。张某、仝某均为小学3年级学生,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学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小学生在校与同学嬉戏打闹,结果意外受伤。东城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孩子家长100元误工费。
去年11月22日中午,某学校7岁学生任某在午餐后与同班同学张某一起回教室,两人在追玩时,张某不慎将任某碰倒,致使其后脑部磕在讲台的地面台阶上受伤。任某父母认为,儿子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他受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某学校赔偿原告营养费300元、美发植发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误工损失费100元,共计2000元整。被告则辩称,学校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是未成年学生,在被告学校就读,学校理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故原告在就读期间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法定代理人误工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6、学生上体育课意外受伤谁来负责?
2001年4月4日上午,王强在上体育课跳远的过程中,不慎造成右腿骨折。王强伤后学校教师及时将其送往重庆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656.20元。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期手术医疗费约1000元。同年6月27日,王强家长与学校就医疗费用等协商,双方未达成协议。王强家长以学校的沙坑不标准,造成王强右腿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学校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法院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2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强在上体育课时,按照体育教师安排进行跳远训练,作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告本身并无过错。被告按照正常的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体育训练,也无过错。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来分配责任,即根据实际情况,由被告分担民事责任。原告提出被告的沙坑不标准,因原告举证不力,且经咨询本地业余体校的教师,只要实用即可。因此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20.19元,其余原告家长自担。
[评析]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绝大多数是国家举办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因而,不可能要求或规定此种学校对在校园内或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有关教育法规,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可能是监护、监护转移、委托或类似的其他关系,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不属监护责任范畴。学生在校受到别人伤害,追究学校民事责任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处理是合适的。一般来说,学校过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尽到了谨慎照管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是否安排学生开展危险性很大的活动,即是否适宜于该教育段的学生的活动。体育课跳远运动是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应有的教学内容,不能认为是危险性很大的活动。当然,学校的义务还包括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合理照管行为。如果学校尽到了谨慎照管义务,就没有过错。二是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或者说是否有瑕疵),此属所有物、工作物的瑕疵损害问题,原告主张的沙坑不标准正是这种理由。但国家教委于1989年11月8日印发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中并未对沙坑规定明确标准,仅要求根据实情因地制宜。所以,原告的这种主张因缺乏具体标准,其也是很难证明沙坑是不标准的。为此,在原被告双方都无过错情况下,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是公平合法的。
7、七龄童返家途中落井身亡(家长:放学提前索赔10万     校方:意外事故没有责任)
平时下午都是上完三节课才回家,当天却只上了两节课就放学,开江县长岭镇天马头村村民李成菊按照以往的“作息时间”没能接到孙子,返家途中,她才发现7岁的孙子在村子附近的一口井里溺水死亡。然而,时隔半月,家长和校方却还在为孩子的死亡责任争执不已……
“平时都是上三节课,哪晓得当天上了两节课就放了学……”据李成菊介绍,10月20日下午5时许,她像往常一样来到孙子回家必经的垭口,等在长岭镇中心小学天马头村小学读二年级的7岁孙子熊升杰。可经过的学生告诉她,二年级班主任薛老师因家里有事,上了两节课就放了学。

“怎么孙子还没回家呢?”李成菊急忙往家赶,边走边寻找孙子,走到离家约200米的一井口时,看见孙子背着书包坐在井底水中,怎么呼喊也不应声。李成菊赶紧找来邻居将孙子捞上来,虽经人工呼吸等紧急施救,但孙子最终仍没能醒过来。
  “如果老师不提前放学,我就能接到孙子了……”李成菊一家随后找到长岭镇中心小学,以老师提前放学致使家长未能接到学生,最终导致意外死亡为由,要求学校对其孙子的死亡一事负责,并提出赔偿10万元的要求,但遭到了学校的拒绝。
  学校:下午两节课为正常放学(调整学校课程表,低年级该空的要空特别是星期三)
随后,记者联系了长岭镇中心小学校长陈大俊。据陈校长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小学实行“4+2”教学模式,即上午上四节课,下午上两节课。因此,薛老师下午上两节课后放学属正常,况且学生是在回家途中意外落井死亡的,与放学早晚无直接因果关系,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据此,校方拒绝了死亡学生家长提出的10万元索赔要求。
  陈校长说,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协调,校方同意给予1500元的经济补助,同样遭到了李成菊一家的拒绝。
  开江县教育局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朱旭洪告诉记者,意外事故发生后,开江县教育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调查处理此事。经查,熊升杰当天下午5时30分许,途经“张家坝”一井口与小伙伴玩烟花时,为躲避燃烧的烟花失足掉入井里。学生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家长应当找该井的所有人或管理者索赔。同时,如果家长不同意调解意见,可采用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本报记者 欧迪勇)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谁担责?
  本报讯 中小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13种情形学校可免责,这是《福建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初稿)里拟订的一个内容。据了解,该《条例》已列入今年我省立法调研项目之一。目前初稿已六易其稿,争取获省政府通过,并上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
省人大代表李玉珍等已经连续两年提出制定《条例》议案。李玉珍认为,我省在校中小学生900多万人,近年来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频发,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家庭与学校之间责任不清,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省教育厅未保办负责人说,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我省欲尽快出台《条例》,为事故处理提供法律依据。正在起草中的《条例》(初稿)是一部涉及面很宽的地方性法规。如果你有好的建议,可通过本报(电话:0591-87095055;电子信箱:szxw@hxdsb.com)发表意见。
  初稿规定13种情况下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可免责。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私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五、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六、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七、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八、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九、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十、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十一、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十二、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十三、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初稿对学校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学校的职责共有12条。初稿还规定,学校及学校举办者对其已履行的职责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视为未履行相关职责。”起草初稿的专家说,这就意味着学校的责任并没有因此变轻。
初案还对处理中小学生意外伤害的预案作了详细规定,把可能发生的意外和解决方案都详细地列出来,一旦危险发生,相关部门会按预案实行应对的措施,学校安全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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